最近網絡有兩個爆點:一是媒體爆出河北遷西縣老干部馬樹山因舉報縣委書記李貴富,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遭刑拘;一是中紀委宣傳紀錄片披露,遼寧三任公安廳廳長“前仆后繼”落馬。大量評論,多是譴責這些官員如何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;如何公器私用,權大于法。我當然贊成這些分析,卻并不滿足于此。我總覺得,這些官員走到這一步,還有一條重要原因許多評論未觸及,或者說不愿意觸及,這就是組織上賦予他們“疊加兼職”權力過大。
李貴富在遷西縣委書記任上出事,不可忽視的是,他還是在唐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、總工會主席的職務上出事;王大偉、李文喜、薛恒是在省公安廳廳長任上犯罪,不可忽視的是,三任廳長還是在省長助理、遼寧省副省長、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犯罪。也就是說,是“省長助理+公安廳長”“副省長+公安廳長”“政協副主席+公安廳長”的疊加身份,為他們 “犯事”“犯罪”提供了職務上的極大便利。
我并不一概反對上一級領導兼任下一級職務,而其前提應是這種兼職大多屬于臨時性的,過渡性的,短期性的。比如,縣、區委書記當選上一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、政協副主席后,由于任免程序的原因,繼續掛職幾個月下一級職務可以理解;比如,省、市政府機關某一部門出現重大問題,領導班子處于癱瘓狀態,為扭轉局面,由副省長、副市長短暫兼其主要負責人是正常的;比如,為盡快改變貧困市、縣面貌,由上一級領導在一個時期內兼任其主要負責人可以理解。
然而,目前的狀態是兼職過泛、過隨。有些兼職明顯是照顧到官員“既有上一級的職級,又擁有下一級的實權”。看簡歷方知,李貴富是做過兩年唐山市副市長后,于2021年8月又做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,而任此職一年兩個月后,2022年10月卻莫名其妙兼起遷西縣委書記。可能正是李貴富有過去當過唐山市副市長的 “余威”,上有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之 “高權”,下執縣委書記之“重權”,才讓縣委辦聞風而動,公檢法一路綠燈,將本屬正當的舉報人非法刑拘。
2024年新年1月5日剛拿下的大老虎姜杰,可以說是這種 “高權”兼 “重權”的最新典型案例:2013年7月,時年47歲的姜杰由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升任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。2015年7月,在履職將近兩年后,姜杰卻兼起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的重擔。2016年1月,在榮升區黨委常委、宣傳部部長后,不知為何姜杰繼續兼任交通運輸廳廳長不放;更不可思議的是,2016年12月,在擔任自治區黨委常委、常務副主席后,姜杰仍然兼著交通運輸廳廳長半年時間。擁有疊加重權的姜杰,終于在西藏十年之后倒下。從中紀委給姜杰下的初步結論看,姜杰可謂五毒俱全。正是疊加的重權,讓這位也曾大講初心使命的能人,創造出了 “轟動世界屋脊”的腐敗。
我們現在已經看到,由地方負責人兼任發改委、公安、財政、交通等部門的負責人,顯露的弊端越來越多,越來越大。特別是位高權重的公安部門由地方負責人兼職,更是腐敗的“最肥沃的土壤”。中紀律最近反腐宣傳片披露的“遼寧省三任公安廳長落馬”、“盤錦市三任公安局長落馬”,還有以前媒體披露的“大連市三任公安局長落馬”,“太原市三任公安局長落馬”,“南通市四任公安局長落馬”,“重慶市六任公安局長落馬”等等,細查發現,這些“前仆后繼”落馬的公安廳局長,大多是由地方黨委常委,或政府、人大、政協副職所兼。而且,其犯罪程度、受賄金額、對社會道德法制的破壞性,多與其擔任上級職務的時間“成正比”。
以遼寧三任落馬廳長為例,薛恒擔任副省長兼任公安廳廳長兩年時間,其直接或間接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.35億余元,這個數字已經很驚人了。但與擔任省長助理、省政協副主席兼省公安廳廳長5年多的李文喜相比,就“小巫見大巫”了。李文喜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收受賄賂共計5.41億元。而擔任省長助理、副省長兼任省公安廳廳長長達10年的王大偉,與前者比更是登峰造極,其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高達5.55億元。
不知何時起,公安廳局長由地方副省長、副市長、副縣長兼任,已“達成共識”“成為標配”。這種主觀愿望是好的,但實際結果卻事與愿為。現在全國公安廳局長腐敗高發,貪污受賄紀錄不斷刷新,就已說明。我看到,有人2021年列出了一個48人的公安廳局長落馬的名單,2021年又有人列出了一個更長串的70人公安廳局長落馬名單,真是觸目驚心啊!公安廳局長落馬層出不窮,原因是多方面的,深究一下,這與公安廳局長本身權力極大,又有上一級權力的“加持”有極大關系。王大偉正因長期擔任遼寧省副省長兼公安廳黨委書記、廳長,才能方便他“協調”公檢法機關,對應辦大案成功地化小、化了。忠旺集團因違法騙匯,一名副總被拘捕。其老總劉忠田擔心火燒到自己和公司,請托王大偉從輕處理,王副省長很快“協調”成功。從輕處理后,王大偉收到劉忠田4000萬人民幣和400美元的回報,裝滿22個紙箱的這筆巨額現金,竟將王副省長的商務車壓得上不了地庫的斜坡。而且,幾個月后,劉忠田又先后4次在澳門送上2億港元,這回的巨款肯定難以裝下王副省長的商務車了,如裝下篤定把車給壓扁了。
也許有人會說,副省長、副市長、副區長、副縣長等兼任公安廳局長,這是從重從快打擊各種犯罪的需要,這是對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重視。客觀地講,“上兼下”確實有這種作用。但不可否認它也有巨大的負作用。如果由一個正派、干凈,能夠抵制金錢、美女、好處誘惑的人“上兼下”,起到的當然是正作用。但是,“上兼下”的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能變化的。實際已有許多例子,有些“上兼下”的人起初也是正派、干凈的,隨著位高權重,在眾多圍獵者面前,在巨大誘惑面前,加上由于疊加權力難以監督,于是漸漸把持不住了,從而“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”。因而,當前反腐敗,對這種極易滋生腐敗的“疊加兼職”不能視而不見,應毫不猶豫地加以限制。
我以為,最好的限制辦法就是上面收權,下面放權,同級分權。“上級分權”,也就是公安廳局長不再由副省長、副市長、副區長、副縣長等兼任。公安機關屬強力部門,本身就手握重權,處于強勢地位,其負責人沒有上級兼職,照樣有協調權威。其次是“同級分權”,現在全國公安廳局長大多數是“黨委書記、廳局長一肩挑”,此仍權力過大,應實行雙首長制分權,以實現內部權力制衡。三是“下級分權”,公安廳局長最好不要分管機關的重權部門,尤其不能兼任本級機關部門和下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。分權之后,不敢說完全杜絕腐敗,但肯定會大大減少腐敗。
(作者:王仁山;來源:昆侖策網【作者來稿】圖片來源網絡 侵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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